丽江市车船税自今年1月1日起由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 2008年01月15日 15:35:56 阅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保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授权,车船税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由安邦保险、中国平安保险、太平洋财产保险、大地财产保险、人保财险、永安保险六家保险机构及其所属办事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截止1月14日,已征收车船税30.48万元,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代收代缴工作基本正常。
  据笔者了解,为了将车船税条例贯彻落实好,丽江市各级地税部门在去年11月以来对各保险机构的业务员、出单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就车船税的基本知识、计算方法以及申报汇缴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实行了税务部门与保险机构的联席会制度。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并根据《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云南省车辆的税额标准为:大型客车(核定载客20人以上),540元/辆;中型客车(核定载客10—19人),480元/辆;小型客车(核定载客9人以下),360元/辆;微型客车(排气量1升以下),240元/辆;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挂车以及客货两用车),按自重60元/吨;客货两用汽车,按自重60元/吨;摩托车,60 元/辆;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60元/吨(按自重)。
  笔者走访了几家保险公司,纳税人缴税热情比较踊跃,大部分车主基本能依照《条例》、《细则》和《云南省车船税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在去年就已按老规定缴纳2007年度税款的,还补缴了不足税款,2008年的税款已按规定缴纳。但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各保险公司在补收2007年车船费税时,个别车主由于对新条例不够了解,有一些意见,给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带来一定难度;还有个别车主有到外州(市)办理交强险的趋向,可能导致本市车船税税款的流失。建议税务部门还要加大车船税条例的宣传工作,印制宣传资料在各保险机构营业厅发放给纳税人。(润生 报道)



来源:丽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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